
| 索引号: | /2025-1010405674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一、文件出台背景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类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陆续启动,对临时用地的需求显著增加。制定明确的补偿工作指导意见,有助于规范临时用地使用程序,统一补偿标准。
二、工作目标
解决因土地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价格不合理、补偿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在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临时用地补偿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体育彩票: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体育彩票:丽水市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借地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68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有关期限:本《意见》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五、内容解读
《龙泉市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由适用范围、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内容及标准、其他事项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各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及政策处理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内容及标准。根据我市不同区片,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因素,分类制定了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例如:区片Ⅰ: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每年1889元/亩;林地、未利用地每年1444元/亩;区片Ⅱ: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每年1778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每年1222元/亩;区片Ⅲ: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每年1667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每年1000元/亩。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涉及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现行有效的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执行。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且埋设管道及安全控制对土地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和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对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的损失一次性补偿3600元/亩。临时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针对临时用地管理中申请主体不明确、合同签订对象混乱、补偿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明确管理要求,统一操作标准,确保临时用地使用合规有序,维护项目建设与土地权益间的平衡。对跨区县线性工程项目,兼顾特殊项目需求,明确其补偿标准优先适用上级特殊规定,适配不同类型项目特点。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土地房屋征收指导中心
解读人:吴凯
咨询电话:0578-776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