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20762292076/2025-17689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3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5-0015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高效开展我市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政策处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龙泉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内容、标准及相关政策处理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
1.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间土地补偿标准为:
区片Ⅰ: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每年1889元/亩;林地、未利用地每年1444元/亩;
区片Ⅱ: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每年1778元/亩;林地、未利用地每年1222元/亩;
区片Ⅲ: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每年1667元/亩;林地、未利用地每年1000元/亩。
具体区片范围以《龙泉市人民政府中国体育彩票: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23〕24号)划定的区片范围为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涉及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现行有效的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3.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补偿标准。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且埋设管道及安全控制对土地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和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对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的损失,一次性补偿3600元/亩。
(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
临时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
(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申请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龙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
(三)跨区县等线性工程项目上级相关文件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内容、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按原合同履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11月24日 ???????
(此件公开发布)